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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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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教综〔2017〕3 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档案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事业发展 “十三五” 规划〉的通知》(闽档〔2016〕23 号),着力解决当前影响我省高校档案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深入推进我省高校档案管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高校档案工作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档案法规和规章。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4〕15 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5〕1 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27 号)以及《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58 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充分认识高校档案工作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高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强对高校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高校要确定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民办高校要把档案管理列入学校董事会管理职责。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 “十三五” 发展规划,列入各单位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考核,把档案馆(室)建设作为高校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为档案工作提供人、财、物等方面保障,确保档案工作与学校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三、健全高校档案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要建立健全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 凡符合条件的高校, 应在 “十三五” 期间设立档案馆,尚未达到条件的高校,应积极筹建档案馆或设立综合档案室。各高校应根据档案存量与发展的要求,及时配备与档案工作发展相适应的专职档案人员。
    四、强化档案安全保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安全体系, 完善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保密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各高校要加强档案馆库建设和档案安全设施配备,为档案机构提供符合档案安全管理要求的、专用的档案库房,对不符合要求的馆库,应按照标准及时进行改扩建或新建。有条件的高校可把档案馆建设成为校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五、重视档案人才队伍建设。注重档案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与培养,把讲政治、通业务、作风硬的同志选拔到领导岗位上。确定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的编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职员职级制,确保专职档案职称职数,保证档案管理人员在职称、职级和工资福利上享受学校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六、保障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各高校应将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加大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安全、信息化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的经费支持,及时解决重大、特殊项目档案建设所需的专项经费,保证档案工作正常、顺利开展。
    七、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进程。要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校园信息化总体规划,积极配置档案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所需的设备。做好校内各部门(单位)在办公自动化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 要按照存量数字化和增量电子化的要求开展数字档案资源建设,推进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提升档案工作服务学校和社会的能力。
    八、加强对合并、撤销学校档案的管理工作。撤销、合并、分立或改制的学校,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档案移交。应本着集中管理、方便利用的原则,经协商后由合并后的学校档案部门统一保存,并做好移交档案的清点、交接手续,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九、充分发挥高校档案专业委员会的作用。高校档案专业委员会应成为各高校档案管理部门与省有关部门联络的桥梁和纽带,为省有关部门和高校提供参谋咨询和决策依据,为各高校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支持和帮助。各高校要积极支持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对我省高校档案事业的支持与推动作用。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档案局
2017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