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校人员查阅基建档案、科研档案和财会档案,须由档案形成部门指定兼职档案人员陪同方能查阅,并办理借阅手续。 2. 财会档案的借阅,原则上应在档案馆内查阅,不得借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者,须经档案馆和计财处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3. 外单位人员查阅基建档案、科研档案和财会档案的,须持单位正式介绍信和个人有效证件,并经档案形成部门领导批准,由档案形成部门兼职档案人员陪同方能查阅,并按规定办理借阅登记。基建档案、科研档案和财会档案不对外单位个人开放。
4. 借阅人应认真填写借阅档案登记表,借阅过程中,一律不得涂改、拆装、丢失档案材料,不得抽换、携带外出及私自复制原件,对违反有关规定者,按《档案法》有关条款追究借阅人的责任。
5. 因本校工作需要,借出的案卷要求在三天内归还档案馆,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借用时间,但不得超过一个星期。